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、常务副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政治素质好,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;
2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对本协会有特别贡献者,经理事会同意,授予名誉主席职衔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续任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、主席外出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常务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代理行使职权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,交理事会决定;
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捐赠;
3、政府资助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利息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个人会员初次申请入会须缴纳100元会费,以后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费标准;团体会员每年最低缴纳会费1000元,且人均不得低于个人会员交费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