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深圳市匹克球协会(以下简称深圳匹协)。
第二条 协会性质:本协会是深圳市范围内匹克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参加,以推广普及匹克球运动及其相关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。
第三条 协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广泛团结匹克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,积极争取各界热心人士的支持,丰富群众业余生活,弘扬体育道德风尚,推动全民健身,普及匹克球运动,努力提高深圳市匹克球运动水平,培养人才,为山阳争光。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教育体育局、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协会地址: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新二路高新体育中心1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1、广泛宣传和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匹克球运动,指导和推动匹克球运动的开展和普及,增强人民体质,提高运动竞技水平;
2、策划组织区域内各类群众性匹克球活动,承担文化体育部门委托的各级各类匹克球竞赛培训等任务。
3、开展匹克球运动技术培训交流,提高全市匹克球运动爱好者的技术水平。
4、积极开展交流活动,增进各地匹克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之间的联系和友谊。
5、以争取各界热心人士的支持赞助、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,为开展深圳市匹克球活动筹集经费,增强协会的工作实力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二类。
第八条 凡从事或喜欢匹克球运动的工作者、爱好者,能够坚持参加协会活动,自愿接受和遵守协会章程者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,经协会理事会批准,办理有关手续后,即可成为会员。以个人名义申请批准,成为个人会员;以团体法人名义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。经批准成为会员后,协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1、填写入会申请表;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行使表决权;
3、参加协会的活动;
4、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;
5、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,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;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协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;
2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、形象和名誉;
3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4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;
5、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4、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决定名誉主席的聘任;
8、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;
9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10、批准本协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能和计划;
11、制定、实施内部管理制度;
12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、常务副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政治素质好,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;
2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对本协会有特别贡献者,经理事会同意,授予名誉主席职衔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续任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、主席外出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常务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代理行使职权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,交理事会决定;
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捐赠;
3、政府资助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利息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个人会员初次申请入会须缴纳100元会费,以后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费标准;团体会员每年最低缴纳会费1000元,且人均不得低于个人会员交费标准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商定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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